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憲章 (0.0版,二零零六年三月定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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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序言 – 〈八樓自治聲明〉(代序) 第一章 – 總則 第一條 – 定名 第二條 – 宗旨 第三條 – 自治 第四條 – 會址 第五條 – 語文 第六條 – 行政年度 第二章 – 成員 第七條 – 成員資格 第八條 – 權利與義務 第三章 – 使用者 第九條 – 使用者資格 第十條 – 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 委員會 第十三條 – 聯絡人 第五章 – 懲治 第十四條 – 懲治 第六章 – 憲章解釋、修改及重新制訂 第十五條 – 憲章解釋 第十六條 – 憲章的修改 第十七條 – 憲章的自動失效 第七章 – 財政 第十八條 – 經費來源 第八章 – 職員 第十九條 – 職員之聘任 第二十條 – 職員之解僱 第二十一條 – 職責 第九章 – 解散 第二十二條 –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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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八樓自治聲明〉(代序) 一)對社會運動的抱負: 社會運動最終的目標,是推動整體社會的民主化,亦即整體人民由下而上的民主自決,當中包括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 二)對香港社運的理解: 在現今新自由主義當道的世界裡,基層人民在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皆得不到上述的自主自決的權利。面對一個瞬息萬變的社會狀態,社會運動的論述和行動皆須不斷回應社會,並須不斷有新參與者加入,以達致在地抗爭及不斷壯大的可能。 環顧現今香港的社運界,民間社會力量仍然不算雄厚。一般民間團體,各自需要面對繁重的實務和行政工作(處理工友、街坊、姐妹等的個案和生活問題等),難以有時間空間及資源去顧及實驗性的行動,以至提出新論述。同時,一般民間團體的內務已極度繁忙,亦難以有時間空間及資源去支援其他團體的工作,這些支援——包括人力,物資,紀錄,支援新加入社運圈的青年人等等——也實在是社運界一個有待填補的位置。 再者,一般民間團體都需要中心化地吸納會員,以壯大爭取權益的聲威,這是一種社運進行的方式,但也引致不同權益群體關係分裂,加上內務繁重,因此民間社會間連結並不強大。然而民間社會必須連結,社運才有壯大的空間,及真正有可能動搖不公義的社會結構的根基。如何才是一種體現由下而上的民主自決的有機連結的模式,嘗待摸索與實驗。 三)根據對社運的現況而理解學運的角色: 大學生在現行的新自由主義底下,面對教育私營化,雖也是半個受害者,但比起大多數基層人民,大學生仍是整個不公社會建制下的得益者。相比起其他民間團體,學運團體有更大的時間、空間及資源。 四)學聯及其社運資源中心在學運和社運中的角色: 學聯作為一個以關心社會為主要宗旨的大專學生聯會,擁有相當的資源和空間,可以努力扮演上述社運中的學運角色。因而,學聯除了以常委會及秘書處直接參與社會事件外,亦當以支援及推動本土社運,連結大專生與社會,批判和紀錄社運為宗旨;而成立了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並將其管理委員會架設為非常設委員會,便可讓其擁有相對的獨立性,以靈活地回應及支援社運。 五) 拒絕成為次等公民,重新確認社運責任: 在管委會杯葛週大的聲明中,已清晰指出,此次關於社運資源中心在學聯的憲政地位的修章過程中,如何充份體現了學聯內部運作不民主的過程。 八樓全體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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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名 本中心定名為「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簡稱「八樓」。英文名稱為「Social 第二條 宗旨 2.1 2.1.1 2.1.2 2.2 2.2.1 2.2.2 2.2.3 第三條 自治 3.1 3.1.1 3.1.2 邀請學聯出席中心大會及各項活動; 3.1.3 不定期列席學聯各會議; 3.1.4 撰寫及發表對學聯的監察報告。 第四條 會址 本中心之會址由每年之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決定。 第五條 語文 本章以中文為主要運用之語文,如有歧異,一概以原文為準。 第六條 行政年度 本中心之行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最後一天止。如與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之行政年度有異,一概以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有關之章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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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成員 第七條 成員資格 7.1 7.2 7.3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所有成員皆享有及承擔下列所載的權利與義務,以了解及推進本中心之自治運動: 8.1 參與中心的決策、行政; 8.2 參與及推動社會運動; 8.3 維護及管理本中心的一切資源及設施; 8.4 結連學生與社運; 8.5 關顧其他參與者; 8.6 聆聽與溝通; 8.7 遵守本會會章;及 8.8 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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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使用者 第九條 使用者資格 9.1 9.2 第十條 權利與義務 所有使用者皆享有及承擔下列所載的權利與義務,以協助本中心之自治運動: 10.1 維護本中心的一切資源及設施; 10.2 關顧其他參與者; 10.3 聆聽與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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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1.1 11.2 職權 11.2.1 修改會章; 11.2.2 確立本會路向、立場及工作方針; 11.2.3 訂定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 11.2.4 通過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 11.2.5 省覽各委員會之工作報告,協助解決委員會提出之困難; 11.2.6 成立及解散各委員會。 11.3 會議的召開 11.3.1 本中心得每月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11.3.2 會員大會須由一名或以上成員召開,並附議程; 11.3.3 會議通知須於四十八小時或之前連同議程及有關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1.3.4 除本章另有定明的情況外,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一名或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見註一)。 11.3.5 會議開始時,須互選一名成員作該會議之秘書。 11.3.5 11.4 11.5 議案的議決 11.5.1 11.5.2 被否決之議案可於隨後之會員大會覆議。 11.6 議案的覆議 11.6.1 11.6.2 第十二條 委員會 12.1 12.2 12.3 12.4 職責 12.4.1 12.4.2 訂定工作方針、訂定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12.4.3 通過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12.4.4 每月最少一次於會員大會上報告工作進度。 第十三條 聯絡人 13.1 13.2 13.3 13.4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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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懲治 第十四條 懲治 14.1 14.2 14.3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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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憲章解釋、修改及重新制訂 第十五條 憲章解釋 會員大會為本章的唯一解釋及修改機構。
16.1 任何成員可於會員大會上提案修改憲章,會員大會須成立修憲委員會,成員由所有會員自願加入。 16.2 修憲委員會於會員大會提交修憲建議,由會員大會依照本章第十一條11.5及11.6項議決方式處理。 16.3 該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七天前連同會議議程及有關修訂的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6.4 16.5 經通過的修憲議案,除議案有所訂明外,即時生效。
17.1 本中心須每三年成立制憲委員會,成員由所有成員自願加入。 17.2 本憲章每三年將自動失效,新憲章須於舊憲章失效前由制憲委員會於制憲大會提案,並於由該會議議決。 17.3 制憲大會的通知須於十四天前連同會議議程及新憲章的建議及有關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7.4 17.5 除另有規定外,制憲大會的召開、議決方式、會議常規及組成與會員大會相同。 17.6 經通過的新憲章,於舊憲章失效時自動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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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財政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18.1 本中心認為學聯有責任承擔本中心之開支。 18.1.1 18.2 18.2.1 會費 18.2.1.1 成員按個人能力及需要繳交會費 18.2.1.2 可以透過非資本主義交易方式繳交 18.2.2 對外申請資助 18.2.3 舉辦籌款活動 18.2.4 每年盈餘撥入下年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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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職員 第十九條 職員之聘任 19.1 19.2 20.1 20.2 20.3 職員之解僱應召開特別會議處理。 20.3.1 20.3.2 20.3.3 20.3.4 20.3.5 20.3.6 20.3.7 20.3.8 21.1 21.2 認識、了解各中心成員,協助中心內部溝通; 21.3 21.4 21.5 協助本中心及其成員紀錄其他社運歷史; 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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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解散 第二十二條 解散 22.1 22.2 剩餘款項及資產,全數捐贈予其他社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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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本條目容許一人會議,於個別情形下顯然有其漏失及危險之處。欲防止個別成員個人壟斷中心決策之成員,必須盡其高度自發參與之責任,為實踐社運的各種目標作具體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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