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自治八樓憲章
(1.0版,二零零九年三月定稿)
目錄
甲 – 總則
第一條 – 定名
第二條 – 宗旨
第三條 – 自治
第四條 – 會址
第五條 – 語文
第六條 – 行政年度
乙 – 成員
第七條 – 成員資格
第八條 – 權利與義務
丙 – 使用者
第九條 – 使用者資格
第十條 – 權利與義務
丁 –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 委員會
第十三條 – 聯絡人
戊 – 懲治
第十四條 – 懲治
己 – 憲章解釋、修改及重新制訂
第十五條 – 憲章解釋
第十六條 – 憲章的修改
第十七條 – 憲章的自動失效
庚 – 財政
第十八條 – 經費來源
辛 – 職員
第十九條 – 職員之聘任
第二十條 – 職責
第二十一條 – 職員之請辭
第二十二條 – 職員之解僱
壬 – 成員退會
第二十四條 成員退會
癸 – 解散
第二十五條 – 解散
附註
一、個人與群體關係
二、關於會議及溝通
附錄
0.0版憲章序言 –〈八樓自治聲明〉(代序)
甲 – 總則
第一條 定名
本中心定名為「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自治八樓」(以下簡稱本中心),通稱「自治八樓」或「八樓」。英文名稱為「social movement resource centre」,簡稱「SMRC」,通稱「autonomous 8a」。
第二條 宗旨
2.1 本中心宗旨,是本著基進精神,連結學生與社會。透過由下以上直接民主的自治模式,推動、支援、批判、紀錄全球視野下的本土社會運動。
2.1.1 本中心應推動基層人民民主自決的任何運動,提供支援和保障新論述的實驗空間,支援本土社會運動,以成為孕育社會運動新論述和新參與者的空間,與整個社會運動互相配合。
2.1.2 本中心的運作、組織方式及其所進行之行動及活動,皆需具體實踐社會運動最終的目標,亦即是推動整體社會的民主化,朝著推動整體人民由下而上的民主自決進發。
2.2 本中心應全力體現人是社會運動中最最重要的資源此一價值。
2.2.1 本中心期許中心能充份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容讓才性有別的參與者在個別的、自發的位置上,參與中心的活動及工作。
2.2.2 本中心期許在一眾個別參與者的平權參與的過程中,生產出互相對話、溝通、切磋、批判、支援的參與平台,並以此成就嚴謹而包容的討論,及隨之而來的共識。
2.2.3 本中心期許中心能提供可能,讓參與者能在真正的民主與自治的框架下,高度自發參與,並彼此認識、了解、交流,以作為上述之參與平台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與學生群體及學聯的關係
3.1 本中心認為學聯已再無社運面向的實踐,經多次討論後,本中心繼續決定以自治形式,負起原有學聯社運資源中心連結學界與社運的責任;並透過自治再次確認本中心之歷史脈絡及承擔。
3.1.1 與學聯及各學生群體有關的工作內容,至少包括︰
3.1.1.1 向學聯及各學生群體述職,提交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1.1.2 邀請學聯及各學生群體出席中心大會及各項活動;
3.1.1.3 不定期參與學聯及各學生群體的行動及會議;
3.1.1.4 不定期撰寫及發表對本地學生運動的分析報告。
第四條 會址
本中心之會址由每年第一次會員大會議決決定。
第五條 語文
本章以中文為主要運用之語文,如有歧異,一概以原文為準。
第六條 行政年度
本中心之行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最後一天止。
乙 – 成員
第七條 成員資格
7.1 任何人士,不論年齡、性別及國籍,凡認同本中心憲章及願意承擔本中心成員義務及工作,皆可成為本中心成員。
7.2 有意成為成員者,於會員大會上親身作出宣告後,如沒有引起其他成員的反對動議,即為本中心之成員。惟該會議之預告期須不少於七天。
7.3 如有反對動議,將於會員大會上討論,討論守則以本章第十一條11.6及11.7項為準。
7.4 成員資格,每三年隨憲章失效。如需重新確認成員資格者,須出席制憲大會,並作出宣告,其成員資格即獲確認,並隨新憲章自動生效。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
8.1 所有成員皆享有及承擔下列所載的權利與義務,以了解及推進本中心之自治運動:
8.1.1 參與中心的決策、行政、並具體實踐本中心之理念及計劃;
8.1.2 參與及推動社會運動;
8.1.3 維護及管理本中心的一切資源及設施;
8.1.4 結連學生與社運;
8.1.5 關顧其他成員、使用者與社運參與者;
8.1.6 聆聽與溝通;
8.1.7 遵守本會會章;及
8.1.8 繳交會費。
丙 – 使用者
第九條 使用者資格
9.1 任何人士,不論年齡、性別及國籍,參與本中心活動及使用本中心設施及資源者,皆為本中心之使用者。
第十條 權利與義務
10.1 所有使用者皆享有及承擔下列所載的權利與義務,以協助本中心之自治運動:
10.1.1 維護本中心的一切資源及設施;
10.1.2 關顧其他成員、使用者與社運參與者;
10.1.3 聆聽與溝通。
丁 –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11.1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最高權力架構,由所有成員組成,其所作出的議決為本中心最終決議。
11.2 職權:
11.2.1 修改會章;
11.2.2 確立本會路向、立場及工作方針;
11.2.3 訂定全年工作計劃及全年財政預算;
11.2.4 通過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
11.2.5 省覽各委員會之工作報告,協助解決委員會提出之困難;
11.2.6 成立及解散各委員會。
11.3 會議的召開:
11.3.1 本中心得每月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11.3.2 會員大會須由一名或以上成員召開,並附議程;
11.3.3 會議通知須於四十八小時或之前連同議程及有關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1.3.4 除本章另有定明的情況外,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一名或以上成員出席,方為有效(見註一)。
11.3.5 會議開始時,須互選一名成員作該會議之秘書。
11.3.6 會員大會歡迎所有善意朋友出席及討論,但決策權歸本中心成員所有。成員在足夠討論、並達絕對共識之前提下,亦有權否決非成員的參與權。
11.4 會議議程之增刪修訂:
基於促進對話溝通的考慮,
11.4.1 議程之增刪修訂,宜在會議廿四小時以前作出,並附有關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1.4.2 倘會議經已開始,議程之增刪修訂,宜先由與會成員表決接納與否,而建議增刪議程者,亦宜預先準備有關文件,予所有成員。
11.5 會議於原定開始時間後兩小時仍未有成員出席,則須作流會論。
11.6 議案的議決:
11.6.1 任何待決議題均以絕對共識作決,任何出席的成員皆可否決議案。
11.6.2 被否決之議案可於隨後之會員大會覆議。
11.7 議案的覆議:
11.7.1 於會議紀錄發出後的七天內,可由一名或以上成員覆議議案。
11.7.2 原議案須於下一次會員大會上重議,惟覆議之成員必須出席,否則會員大會將不作討論,維持原議決。
第十二條 委員會
12.1 會員大會可議決成立、解散及授權委員會,執行指定之職務,由所有成員自願加入組成。
12.2 成員可於足夠討論、並達絕對共識之前提下,邀請任何非成員加入委員會。於委員會中,非成員與成員一樣,擁有平等之決策權。
12.3 委員會成立後與會員大會平行,其所作出的議決同為本中心最終決議。惟其議決須於獲授權指定之職務內。
12.4 職責:
12.4.1 本著由下而上直接民主的自冶精神,絕對共識的原則,自行訂立會議常規及工作守則;
12.4.2 訂定工作方針、訂定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12.4.3 通過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12.4.4 每月最少一次於會員大會上報告工作進度。
第十三條 聯絡人
13.1 本中心設聯絡人三人,由本中心成員擔任。該三名成員應以角色有異、權利平等作為工作的原則,其權利與任何成員無異。
13.2 聯絡人職責為對外聯絡事宜,將本中心會員大會或委員會中已達成之共識向外界轉達,當中無發言或決策之權力。
13.3 聯絡人每屆基本任期最長為一年,可以續任一次。惟成員有權隨時提出更換聯絡人之動議。
13.4 聯絡人的任免由會員大會依照本章第十一條11.6及11.7項的議決方式處理,惟該會員大會須於七天前通知所有成員出席,並附議程。
13.4.1 該類會議的合法出席人數至少為七人。
戊 – 懲治
第十四條 懲治
14.1 本中心之成員有權透過會員大會,於充份討論並取得各成員之共識後,革除嚴重違反本中心理念之成員或使用者的資格,或剝奪成員或使用者參與本中心任何活動之權利。惟該會議之預告期須不少於七天。
14.2 懲治動議須依照本章第十一條11.6及11.7項的議決方式處理。
14.3 該類會議的合法出席人數至少為七人。
14.4 動議成員及可能被懲治之成員或使用者可以參與討論,而無最終決策權。
己 – 憲章解釋、修改及重新制訂
第十五條 憲章解釋
會員大會為本章的唯一解釋及修改機構。
第十六條 憲章的修改
16.1 任何成員可於會員大會上提案修改憲章,會員大會須成立修憲委員會,成員由所有會員自願加入。
16.2 修憲委員會於會員大會提交修憲建議,由會員大會依照本章第十一條11.6及11.7項議決方式處理。
16.3 該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七天前連同會議議程及有關修訂的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6.4 該會員大會的合法出席人數至少為七人。
16.5 經通過的修憲議案,除議案有所訂明外,即時生效。
第十七條 憲章的自動失效
17.1 本中心須每三年成立制憲委員會,由所有成員自願加入組成。
17.2 本憲章每三年將自動失效,新憲章須於舊憲章失效前由制憲委員會於制憲大會提案,並於由該會議議決。
17.3 制憲大會的通知須於十四天前連同會議議程及新憲章的建議及有關文件送達所有成員。
17.4 制憲大會的合法出席人數至少為七人。
17.5 除另有規定外,制憲大會的召開、議決方式、會議常規及組成與會員大會相同。
17.6 經通過的新憲章,於舊憲章失效時自動生效。
庚 – 財政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18.1 本中心認為學聯有責任承擔本中心之開支。
18.1.1 在學聯承認自治下的本中心之憲政地位及本憲章之合法性的前提下,本中心的經費來源方可包括學聯撥備。
18.2 除此,本中心的經費來源可包括,卻不限於,如下:
18.2.1 會費:
18.2.1.1 成員按個人能力及需要繳交會費;
18.2.1.2 可以透過非資本主義交易方式繳交;
18.2.2 對外申請資助;
18.2.3 舉辦籌款活動;
18.2.4 每年盈餘撥入下年運作。
辛 – 職員
第十九條 職員之聘任
19.1 本中心在條件許可下,應聘用至少一名全職職員。
19.2 職員之聘任應由獨立委員會處理,此委員會的成立、解散及權責與本憲章第十條所列之委員會相同。
第二十條 職責
20.1 處理中心基本行政及財政事宜、協助各委員會之活動;
20.2 認識、了解各中心成員,協助中心內部溝通;
20.3 協助本中心及其成員認識、了解各院校學運組織及社會上不同之社運團體,連結本中心、學界與社運界;
20.4 協助本中心及其成員紀錄中心生成、變化、活動與討論;
20.5 協助本中心及其成員紀錄其他社運歷史;
20.6 協助本中心及其成員推進本中心不同行政年度的會員大會,及不同年代的成員之間,具備歷史向度的交流,以期體現社運及本中心的傳承與累積。
第二十一條 職員之請辭
21.1 作為一個真正的民主與自治的框架下,高度自發參與,並彼此認識、了解、交流的平台,如非必要,本中心職員不應以請辭解決困難。一旦需要請辭,所有成員與職員亦應反省整體關係,及其在全球化下本土社運的位置。
21.2 職員可主動提出請辭意願,並須由職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交待請辭之考慮及原因,確認正式請辭。該會議通知須於七日前送達所有成員。
第二十二條 職員之解僱
22.1 作為一個社運團體,如非必要,本中心不應以解僱職員解決困難。
22.2 一旦需要解僱職員,本中心亦應顧及中心與職員雙方之相關討論有可能在不對等權力關係上運作。因此,本中心於解僱討論過程中應多注重職員之權益考慮。
22.3 職員之解僱應召開特別會議處理。
22.3.1 如須啟動解僱職員之討論機制,須由一名或以上之成員提出,並召開解僱職員特別會議。該會議通知須於十四日前送達所有成員。
22.3.2 動議成員須至少聯同兩名和議成員,於提出解僱職員動議後一週內撰寫動議文件,細述動議因由。
22.3.3 提出解僱職員動議一週後,動議人及和議人不得修訂動議文件或增補控訴職員之論點。
22.3.4 可能被解僱之職員可邀請其他成員或使用者,組成三人之留任小組,回應解僱職員動議。
22.3.5 會議之決策由與會之其他全體成員負責,並以絕對共識機制尋求結論。動議解僱之成員、和議解僱之成員、留任小組之成員及可能被解僱之職員並無決策權力。
22.3.6 如無特別需要,解僱職員特別會議應於一天內完成,以盡量減輕會議成為精神上折磨職員之手段。如須續會,續會之次數及方式,由本章第二十二條22.3.5項中提及的其他全體成員以絕對共識機制作出決定。
22.3.7 解僱職員特別會議的合法出席人數至少為七人。
22.3.8 由動議開始至決策達成期間,本中心須確保職員繼續享有支薪及請假之基本權益。
壬 – 成員退會
第二十四條 成員退會
24.1 作為一個真正的民主與自治的框架下,高度自發參與,並彼此認識、了解、交流的平台,如非必要,本中心成員不應以退會解決困難。一旦需要退會,所有成員與該成員亦應反省整體關係,及其在全球化下本土社運的位置。
24.2 成員可主動提出退會意願,並須由該成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交待退會考慮及原因,確認正式退會。該會議通知須於十四日前送達所有成員。
24.3 基於中心資源共享的原則下,剩存於中心內之物品,除提出特別要求外,將交由本中心全權處理與使用。
癸 – 解散
第二十五條 解散
25.1 本中心解散事宜,必須在會員大會中通過,惟該會議的通知須於十四天前連同會議議程及有關文件送達所有會員。解散獲通過後,即可生效。
25.2 剩餘款項及資產,全數捐贈予其他社運團體。
註一︰
本條目容許一人會議,於個別情形下顯然有其漏失及危險之處。欲防止個別成員個人壟斷中心決策之成員,必須盡其高度自發參與之責任,為實踐社運的各種目標作具體努力。
附註:
一、個人與群體關係
經過了三年的自治,我們目睹了當年不同的經歷背景的社運參與者,在不同的運動中,走到自己不同的位置,當中有朋友越滾越接近了,也有滾到外頭或不同地方去而沒有回來的。剩下仍然留在八樓中的人,時而惦念,時而又數算著他們的走遠。面對這些淡出了或離開了八樓的朋友,餘下來的人,唯有思考如何才能重新開展關係。
因著個人參與社運、參與社運位置之不同及其不同之取向,加上各人境遇之不同,其所作出的選擇是能夠理解的。對我們來說更重要的是當中應當發生的溝通與了解,以重新開展或調節這些關係。
作為一個自治群體,群體中的個人離開,卻沒有或未曾發生過對此之溝通與了解,這應是所有其他成員需要深切反思的事件;對於八樓內很多的個人而言,曾共同成為滴血成員的人,即戰友的遠離,更須認真審視被遠離的原因;對於曾共同許下的契約關係,又似乎不可能從雙方責任的位置能說得清。由是,我們開始思考,我們是否可以做什麼去重新啟動那已然凝固了的關係?
我們嘗試由不同成員去聯絡那些已很久沒主動參與八樓的朋友。然而,我們也理解到,希望離開或不願意繼續一起的人,大概不可能因為有不同的人去主動找她/他,就可以把關係一手把回。而面對自治憲章,我們更感無力。現有機制固然不能提供助力,是以我們曾思考過的,有例如「關愛小組」之類,在章則權限下,由八樓成員對不同參與者的淡出,作出個人或小組的跟進。然而人性交流當然不因行政協調即可促就,而我們也沒什麼可以做或者回應。
不同的人也許接觸過淡出了的朋友,得到或得不到他們的回應。然而,因著我們曾有過戰友般的情誼。這種滴過血的,作為人與人之間的共同契約關係,在新舊憲章需要更替的日子,曾作為一個整體的我們,感受到剝離出去的部份。在一方面的關顧之餘,我們同時感受到,這種割開了的情誼,包含大家當初的理解、溝通、合作,也同立了約。因此,這就比單純朋友或共事者關係之外,更加上了一重由憲章體現出的契約關係。在這此等意義下,整體成員對於任由成員流失疏遠的責任,與及該成員以無言淡出了而放棄了溝通的責任,皆指向了對個人或整體的懲治,以對失落了的責任與關係作一種提醒。然而對八樓來說,懲治之意味或內容,指向的是人為的錯誤,但在此情況中,既然整個自治的集體都有其責任,那麼懲治又應如何操作?還是,章則內更應有一個容讓不同情況下需要退會或請假的機制,去幫助大家理解與釐清不同人在不同時間沒有出現了以後的狀態與關係?
在零九年篇寫新憲章時,大家便忍痛加入了「退會機制」一項,希望可製造出一個互相關愛與體諒的場合,容讓不同的人在不同時刻下自主自發作出面對個人與群體兩面皆更為人性的決擇與處理。
我們認為當然不可能以懲治對應選擇遠離的人背後不同的原因,但我們仍然希望可以了解到當中的原因。所指的是,我們是否可以要求希望遠離的人,回到來成員當中,將各種困難困頓,與其他成員分享之餘,亦給予其他成員提供可支援介入的溝通或關愛的位置?因為我們理解,這些困難困頓,一方面標示出不同人在參與時遇到的難處,因而必然跟整體社運有著重要的關係;另一方面亦同是需要所有人認真審視,讓大家有足夠的資源,去思考選擇離開的人,與其他參與者及八樓整體餘下的關係與狀態。
二、關於會議及溝通
檢討過往三年的經驗,我們就會議氣氛及溝通逐漸衰落的情況,提出以下對於會議的理解及建議,作為對全體參與者的提醒和重申:
在以人為本的前提下,會議作為有特定方向之意見交流討論,實與各參與者於會議之外的日常溝通互相補足。而因為我們的所有會議均要求與會者的高度參與,會議的召開人應以引發思考、討論為考慮,提出明確的議程;與會者亦應在會議之前對於議程以及相關文件有充份的理解、思考,以在會議中能進行真正的溝通。在會議進行當中,為促進經驗、才性有別下的平權參與,與會者應積極表達意見,同時顧及會議的氣氛能否提高所有人的參與程度,並開放對於會議內容的想像——如會址整理、體操、歌曲、詩歌、錄像,均為可行及曾經發生的會議內容。為促進全體參與者的理解及參與,個別參與者之間的討論,如有關中心的宗旨或具體運作,亦建議提出於會議場合討論。
在運動當中發見溝通的困難,固然使人氣餒,但這亦是一些資源讓我們更真切地了解,我們要求的真正的溝通是什麼一回事。而對此的忽略、無視,正是許多不公義得以發生的原因;溝通並不只作為運動其中的操作,亦是運動的目標之一。且引巴勒斯坦詩人達維什的作品,互相勉勵警剔:
《他平靜,我也是》
他平靜,
我也是。
他喝檸檬茶,
我喝咖啡。
(這是我們唯一的差異)
他和我一樣,穿著寬鬆的條紋襯衫,
我和他一樣,盯著本雜誌。
我偷偷瞅他,他不看我;
他偷偷瞅我,我不看他。
他平靜,
我也是。
他向侍者要些甚麼;
我向侍者要些甚麼。
一隻黑貓從我們中間穿過,
我碰碰它的皮毛的黑夜;
他碰碰它的皮毛的黑夜。
我沒跟他說:今天天兒很好,
藍得很;
他沒跟我說:今天天兒很好。
他是被看的,也是看別人的;
我是被看的,也是看別人的。
我動動我的左腿;
他動動他的右腿。
我哼個調兒;
他哼個調兒。
我想知道:他是不是一面我可以從中看到自己的鏡子?
我望向他的眼睛,但看他不到。
我快快離開咖啡館,
我想:興許他是個殺手,
興許他就是個過路人,
還覺得我也是個殺手。
(曹疏影譯)
附錄(二):憲章0.0版(2006年至2009年)序 〈八樓自治聲明〉(代序)
0.0版憲章(二零零六年至二零零九年)序
〈八樓自治聲明〉(代序)
一)對社會運動的抱負:
社會運動最終的目標,是推動整體社會的民主化,亦即整體人民由下而上的民主自決,當中包括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
二)對香港社運的理解:
在現今新自由主義當道的世界裡,基層人民在政治、經濟及文化等方面皆得不到上述的自主自決的權利。面對一個瞬息萬變的社會狀態,社會運動的論述和行動皆須不斷回應社會,並須不斷有新參與者加入,以達致在地抗爭及不斷壯大的可能。
環顧現今香港的社運界,民間社會力量仍然不算雄厚。一般民間團體,各自需要面對繁重的實務和行政工作(處理工友、街坊、姐妹等的個案和生活問題等),難以有時間空間及資源去顧及實驗性的行動,以至提出新論述。同時,一般民間團體的內務已極度繁忙,亦難以有時間空間及資源去支援其他團體的工作,這些支援——包括人力,物資,紀錄,支援新加入社運圈的青年人等等——也實在是社運界一個有待填補的位置。
再者,一般民間團體都需要中心化地吸納會員,以壯大爭取權益的聲威,這是一種社運進行的方式,但也引致不同權益群體關係分裂,加上內務繁重,因此民間社會間連結並不強大。然而民間社會必須連結,社運才有壯大的空間,及真正有可能動搖不公義的社會結構的根基。如何才是一種體現由下而上的民主自決的有機連結的模式,嘗待摸索與實驗。
三)根據對社運的現況而理解學運的角色:
大學生在現行的新自由主義底下,面對教育私營化,雖也是半個受害者,但比起大多數基層人民,大學生仍是整個不公社會建制下的得益者。相比起其他民間團體,學運團體有更大的時間、空間及資源。
學生運動,面對著整個社會的不公義,應該要找出自己可以與整體社會運動互相配合的位置,並為整個社運之壯大而盡力。因此,大學生亦有責任去為推動基層人民民主自決的任何運動,提供支援和保障新論述的實驗空間,支援本土社會運動,以成為孕育社會運動新論述和新參與者的空間,是為與整個社會運動互相配合的一環。
四)學聯及其社運資源中心在學運和社運中的角色:
學聯作為一個以關心社會為主要宗旨的大專學生聯會,擁有相當的資源和空間,可以努力扮演上述社運中的學運角色。因而,學聯除了以常委會及秘書處直接參與社會事件外,亦當以支援及推動本土社運,連結大專生與社會,批判和紀錄社運為宗旨;而成立了學聯社會運動資源中心,並將其管理委員會架設為非常設委員會,便可讓其擁有相對的獨立性,以靈活地回應及支援社運。
由於學聯乃是一個聯會,其每年成員均以成員學生會每年新上任的幹事為主幹,同時每年換屆,如欲每年持續地累積及承傳社運經驗,及對社運作出持續的支援,均有相當的困難。同時,上述為社運提供新論述和新戰線的學聯承擔,絕不可能不出自經驗的承傳和累積。因此,一個相對獨立並具批判性及持續性的社運資源中心,便確保了學聯作為一個大專學生聯會,可以負上大專生的社會責任,持續地實踐上述學運的責任。
據此,學聯社運資源中心的運作,組織方式及其所進行之行動及活動,皆須具體實踐社會運動最終的目標,亦即推動整體社會的民主化,朝著推動整體人民由下而上的民主自決進發。
五) 拒絕成為次等公民,重新確認社運責任:
在管委會杯葛週大的聲明中,已清晰指出,此次關於社運資源中心在學聯的憲政地位的修章過程中,如何充份體現了學聯內部運作不民主的過程。
同時,我們無法認同第48屆的同學所提出的修章建議,無法認同將八樓的憲政地位降到學聯最底;又或任何如去年般把八樓癱瘓的動作。因此,為了保存我們所希望堅守的、學聯在學運與社運中的角色,八樓管委及全體參與者,在此宣佈,直至學聯的主流可以與八樓平等討論關於理念上的問題之前,八樓將進入自治狀態。管委並將於不久之未來,根據會章賦予權利,提出修章,講出我們對學運,社運,學聯八樓和九樓的角色理念,以及重新書寫因這些理念而引申的社運資源中心章則。
八樓全體參與者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八日